信用证为贸易商和银行所普遍接受。但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买卖双方及相关银行分别处于不同地区或国家,它们的法律和习惯做法各不相同,因此,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和纠纷,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2007 年 7 月 1 日起,国际商会开始实施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 UCP600。该惯例对信用证业务的一系列问题予以较为的规范。
有一种特殊的即期信用证,称为现金信用证(Cash Credit),即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向开证行交纳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一笔资金。对开证行来说,这与开证抵押具有相同的作用,但在性质上却不同于开证抵押。
受益人接受远期信用证时必须慎重考虑,了解开证行、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以及进口地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充分估计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远期信用证的交易中,出口商可以适当地以其承担的风险为筹码,同进口商讨价还价,获得更有利的交易条件。
即期信用证就是只当我们的外贸出口商在拿着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者单据到银行后,就可以要求银行立即向我们的出口人支付货款。虽然国际的官方定义上对期期信用证的解释是“即期信用证有利于受益人更加快捷的收取汇款,更有利于双方的资金周转,”